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决策部署,增强师生法治观念与民族团结意识,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学习,引导全体师生争做民族团结的践行者、法治精神的传播者,共同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历史现象,是人们的一种信仰,一种世界观。宗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社会实体,一种社会力量,包括宗教行为、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等。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将长期存在。
民族宗教工作的时代意义
民族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宗教工作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国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同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高校作为思想文化阵地,需牢牢把握“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防范非法宗教渗透,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
我国有哪些宗教和宗教团体?
我国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
全国性宗教团体: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等。均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民族宗教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01国家法律“红线”不可越
《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或妨碍教育制度。
《教育法》: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
《反恐怖主义法》:坚决打击以宗教名义煽动暴力、歧视的极端主义行为。
《国家安全法》: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02党员团员“标尺”须严守
《中国共产党章程》: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共青团团员教育管理条例》:共青团员应坚定理想信念,拒绝宗教渗透。
03校园管理“底线”要筑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高校应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严禁网络平台传播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极端的内容。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01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02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六)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责编:闫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