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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普法宣传
2026-09-23 21:43   来源: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普法宣传

01

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法第三条、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02

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03

依法保护文物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04

文物受国家保护

文物受国家保护。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05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七条)

06

国家鼓励或奖励有文物保护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向文物保护事业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九)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十)在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07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及管理规定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告施行。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08

严禁擅动文物保护区 确需作业须依法报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责编:郝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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